一、制定背景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福建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等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泉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五(四十九)點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隔一年或兩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具體工作由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二、制定依據
(一)《福建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福建省政府令219號);
(二)《泉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泉政規〔2022〕3號)。
三、主要內容
此次清理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一般和暫行(試行)類)共64件。清理結果為:保留(繼續有效)45件,宣布失效(廢止)16件,擬修改3件。宣布失效(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四、實施時間
《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告》自發布之日2025年3月3日起施行。
- 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告 [2025-03-17]